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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輔助徵信報告產製管理系統暨二年維護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TBN 4788830

基本資訊
公告單位案號
GF5-115124
採購類別
採購-電腦類
採購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機關與聯絡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連絡人
開標二科 王小姐
連絡電話
(02) 23497673
傳真
(02) 23822010
E-MAIL
bot232@mail.bot.com.tw
時間與金額
更新公告日期
115年9月18日
截止收件
115年10月12日 10:00
開標日期
115年10月12日 10:10
預算
新台幣 18,080,000 元
資格與其他
履約地點
台北市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文件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應具備金融領域相關資訊系統之建置、導入或維運經驗,並應提出相關專案契約影本、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六)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維護、售後服務、開發設計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應用軟體,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3.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 請參考說明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不含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另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等相關事務,有關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及所提供及使用之品牌產品等相關限制,詳規格書第肆、五、(六)1條規定。 5.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6.履約期限:本案分成四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應用軟體與專業服務: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應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於本行確認第一階段應用軟體需求訪談紀錄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並經雙方簽名確認。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規定文件。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一階段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開發,並交付規定文件及程式。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一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完成專業服務,並交付規定文件及規格書第貳、四、(二)4條規定之資安測試報告。 第二階段應用軟體: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7個月內應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於本行確認第二階段應用軟體需求訪談紀錄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並經雙方簽名確認。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二階段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第二階段應用軟體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規定文件。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二階段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開發,並交付規定文件及程式。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二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並交付規定文件。 第三階段應用軟體: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4個月內應完成第三階段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於本行確認第三階段應用軟體需求訪談紀錄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並經雙方簽名確認。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三階段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第三階段應用軟體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規定文件。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三階段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7個月內完成第三階段應用軟體開發,並交付規定文件及程式。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三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第三階段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並交付規定文件。 第四階段為維護服務: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二年。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