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18年度「牙醫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建置及維運案」
衛生福利部 · TBN 4783528 已變更公告
基本資訊
公告單位案號
M1527430
採購類別
採購-電腦類
採購方式
(其他)
機關與聯絡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連絡人
馬小姐
連絡電話
(02)85906565
傳真
(02)85906050
E-MAIL
seal2533@mohw.gov.tw
時間與金額
更新公告日期
115年9月22日
截止收件
115年10月6日 9:00
開標日期
115年10月6日 10:50
預算
新台幣 18,460,000 元
資格與其他
履約地點
台北市
廠商資格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部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營業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其他]:
1.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2.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3.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三、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口腔司曾小姐【電話:02-85907885】
四、修正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之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