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室擴建前期工程(心導管室及AICU前區遷移)統包案
高雄榮民總醫院 · TBN 4767425 已變更公告
基本資訊
公告單位案號
ENG-1150045
採購類別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
機關與聯絡
機關地址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連絡人
呂至中
連絡電話
(07)3422121#75440
傳真
(07)3422121
E-MAIL
wwweng@vghks.gov.tw
時間與金額
更新公告日期
115年9月11日
截止收件
115年9月17日 17:00
開標日期
115年9月18日 13:30
預算
新台幣 246,559,400 元
資格與其他
履約地點
高雄市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建築師事務所。 (二)投標組合: 1. 單獨投標:廠商符合上列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 異業共同投標: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異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家數以4家為上限。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同一成員得兼具多項專業資格。 (三)應檢附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或E801060 室內裝修業 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b.承攬工程手冊(第1至18頁) (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室內裝修業免附) c.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2)E601010 甲級電器承裝業: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b.甲級電器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3)E602011 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 a.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b.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4)建築師事務所:
a.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b.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4.切結書(1) (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 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6.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7.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8.服務建議書。
9.投標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10.投標廠商需提出配合氣體廠商(主管機關登記同時具E599010配管工程業及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投標廠商如依本案招標文件採共同投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
(三)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四)共同投標廠商之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或共同繳納。其應提供擔保者,亦同。
(五)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本招標文件規定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1. 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本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及其負責人。
2. 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 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 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 契約價金之請(受)領方式、項目及金額。
6. 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或另覓之廠商繼受。
7. 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者,以契約約定為準。第一項協議書內容,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六)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以中文書寫。除招標文件允許國外廠商參與,涉及國外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者外。
(七)本機關對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所為之通知,其效力等同對所有成員之通知。
(八)共同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刊登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
(九)第2名(採序位法)發予獎勵金5萬元。上述第2名廠商須提出授權本機關對於廠商之服務建議書使用權同意書後,始核撥獎勵金,其所提服務建議書由本機關留存;若上述廠商未提出授權機關使用權同意書,本機關不予發放獎勵金。餘之投標廠商,請於評選結束後二周內至本機關領回服務建議書與附件資料,逾期視同放棄,本機關得自行處理之。
本次異動說明:
1.更正016統包需求書,刪除有關BIM之內容,其餘無異動,以提高廠商投標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