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管理系統建置專案暨二年維護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TBN 4751943
基本資訊
公告單位案號
GF5-114177
採購類別
採購-電腦類
採購方式
(其他)
機關與聯絡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連絡人
開標二科 王小姐
連絡電話
(02)23497673
傳真
(02)23822010
E-MAIL
bot232@mail.bot.com.tw
時間與金額
更新公告日期
115年7月1日
截止收件
115年7月21日 14:00
開標日期
115年7月21日 14:10
預算
新台幣 7,530,000 元
資格與其他
履約地點
台北市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文件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具備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維護、開發設計、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應用軟體,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等)。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3.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
請參考說明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另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等相關事務,有關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及所提供及使用之品牌產品等相關限制,詳「規格書」第肆、四、(六)1條規定。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本行利害關係人,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7.【履約期限】: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系統外部設計說明書」與「系統細部設計說明書」。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開發,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及程式,以提供本行測試。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交貨通知書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並完成專業服務,並交付「使用者操作手冊」、「系統管理維護手冊」及「資訊系統備援啟動(回復)程序」。
第二階段為維護服務: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二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8.【須繳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為防範投標廠商圍標,督促得標廠商履行訂約義務,以及確保立約商於訂定契約後依約履行,避免本行因立約商未能履約而遭受損害。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